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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扶余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日期: 2015-05-15  来源:项目科/高微

                   扶余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全市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全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场、灌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合作社确定范围为办理工商执照的,农机大户确定范围为农机固定资产原值30万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确定以在工商局或农经局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条件以扶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规竞彩app扶余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为准)。
  (二)资金使用。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补贴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累加补贴机具。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扶余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1)执行。
  (六)补贴机具数量。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原则上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1台,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套),即5台拖拉机及相应配套机具5台,或其它5台机具。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其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以省规定为准。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全省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扶余市财政局,由财政局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直补折”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市农机服务中心按月向财政局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市财政局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
   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原则上当年7月1日后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我市采取先登记,后购机的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补贴对象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扶余市农机服务中心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必须在购机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将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发送到市农机服务中心楼下,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并打印《购机确认书》。
  3.市农机服务中心和财政局共同组织,由专人负责。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核实意见。
  4.市农机服务中心和财政局共同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公示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原则上每月结算、兑付补贴资金一次,也可根据补贴进度适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市农机服务中心、财政局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市农机服务中心、财政局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农机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为成员单位的扶余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农机补贴工作制度,建立农机与财政协调机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规划培训指导,建立规章制度,组织监督检查,处理投诉案件。积极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工作,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农机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严格审核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保证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对购置的机具实行牌证照管理,其所有人要到市农机监理所办理牌证照,从源头上进行管理。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农机服务中心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培训班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在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通过农机化信息网进行公示。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农机服务中心、市财政局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设立扶余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38-5884519。
  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农机服务中心将通过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充分利用传单、电视、信息网络、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做好农机补贴咨询服务和资金结算工作;积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掌握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解决补贴机具产生的纠纷,安排专职人员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生产企业及时上报省农机局,并进行相应处理;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工作。




附件1
        
                  扶余市2015年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变全市农业发展方式为核心,强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升我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促进规模型、效益型、生态型农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布局。紧密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围绕主要粮食作物生产乡镇合理布局,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辐射范围内不重复实施建设本项目。
  2.坚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基础。在种植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中选择建设对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建设,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资金扶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规范一个。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
  3.坚持土地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要与土地经营规模化程度相协调,必须具备相应的土地经营规模,连片耕作土地面积要达到设计标准,连片土地规模必须要达到5公顷以上,重点鼓励整村整乡推进。
  4.坚持高标准配置农机装备。以配备大型先进农业机械为主,农机装备既要符合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又要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意愿,还要体现配置合理,效益最大化。
  5.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助、信贷支持、融资租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及社会资本投入等多元化资金形式建设。农机装备购置纳入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并严格按照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目标
2015年全省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50个。我市2015年最终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由省农委最终确定。力求在2017年底,实现我市粮食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发展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显著改善,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提升,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示范引领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资金
  (一)建设地点及内容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在全市内实施,建设内容如下:
  1.农机装备建设。重点配备先进大型拖拉机、深松整地机械、大型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水田栽插机械、植保机械、玉米(水稻)收获机械、粮食烘干设备等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所配备的农机具数量必须与经营土地规模相匹配。  
  2.机具库棚建设。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有设施,可改建、扩建、置换、新建。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机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农具棚不低于500平方米。结合实际,申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库棚必须为经营主体所有。
  (二)建设规模
根据吉林省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建设标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旱田为主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3000亩以上;以水田为主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旱田耕地面积3000-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水田耕地面积2000-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
  (三)建设资金
  1.农机装备建设资金。总体上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包括社会资本参与、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3:3:4的投入比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的银行贷款(含融资租赁)利息和担保费用,符合省级专项扶持农民合作社资金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
  2.机具库棚建设资金:采取自筹资金和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定额补助的办法,先建后补。机具库棚建设资金补助具体办法根据吉林省政策另行制定。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如下:
  (一)土地流转合同。提交农民流转土地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耕地经营规模旱田连片土地应在3000亩(水田20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必须有面积、土地承包人签字。申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面积必须经市农经局或所在乡镇农经站审核确认,然后由市农经局或所在乡镇农经站出具证明并有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
  (二)身份证明。提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申报书。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需提供经营执照(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种粮大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
  (三)建设用地证明。库棚用地有效证明材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以市国土局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填写《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申请审核表》,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分别报市农机服务中心和财政局。
  (二)县级审核。市农机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核,填写《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申请审核表》。成立由农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三)审定上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经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后,于4月10日前,由市农机服务中心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农委、财政厅。
  (四)核定下达。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布局及当年资金规模等情况最终核定2015年各县(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数量并按补助(贴)标准下达建设补助资金。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选购机具前,自筹资金、库棚用地或变更证照未落实的,将取消建设资格。所有申报材料由市农机服务中心备份存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扶余市成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张永文、市农机服务中心主任曹明辉担任,成员为市国土局、市农经局和相关乡镇负责人。
  (二)明确职责任务。扶余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工作,负责审定申报,监督落实场库棚、体制机制和专业队伍建设,推动农民土地流转。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农机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建设方案拟定,农机装备配套核定和技术培训的组织指导,国土局负责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机具库棚用地进行确认和审批,农经局负责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土地经营面积进行审核确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项目建设主体,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农机服务中心、财政局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经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半年报表、年终决算和机具购置使用维护保养等监管。保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运营,真正发挥作用。
  (四)项目检查验收。2015年底前,扶余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检查验收,并于12月30日前上报验收报告。省里组织市(州)于2016年6月末前进行验收抽查。通过验收和抽查,督促工作落实,查找和解决问题,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中央和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缴所得补贴资金外,对涉嫌违法的,追究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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