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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河垦区远程电子监测技术终端设备补助实施方案

日期: 2018-03-22  来源:  作者:辽河垦区农机技术推广站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2017年                    远程电子监测技术终端设备补助实施方案
 
       按照吉农办机【2017】1号通知、吉农机管字【2017】11号通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农发[2017]3号)文件要求,辽河垦区结合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辽河垦区农机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为了更好把农机深松工作做好,以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粮食增收、提质增效为目标,有效应用远程电子监测技术终端设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本地区粮食稳定增产增效。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 
    2017年省里计划投入资金10万元用于远程电子监测设备补助,由区农业局根据各场镇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承担农机补助作业的服务提供者加装远程电子监测终端设备给予一定的补助,以提升全区农机作业补助技术应用水平、管理水平,保证惠农补贴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全区计划安装农机作业远程电子监测终端设备40台(套),区农业局是此项目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单位
三、实施条件及实施时间
为保证远程电子监测终端设备运行稳定、使用可靠,要求补贴的终端设备产品必须来源于已通过检测的终端设备生产企业(详见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6月12日公布的结果),承担农机作业补助任务的作业服务者自主购买远程电子监测终端设备,并满足相关项目技术实施要求和相应农机管理部门工作需求。农机作业远程电子监测技术推广终端项目实施期为2016-2017年。2017年项目资金仍未使用完的,财政局负责按财政相关规定上缴省财政。
四、补助内容
(一)补助标准农机作业远程电子监测技术终端设备实行定额补助,每台(套)终端设备补助标准为2500元,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
(二)补助对象。承担农机作业补助任务的作业服务提供者,即为农机作业远程电子监测终端设备补助项目的补助对象,包括农机(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等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企业。
(三)补助方式农机作业远程电子监测技术终端设备补助项目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区农业局具体负责,坚持“先购买、先使用、后补助”的原则。
(四)兑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兑付应遵循“先安后补”的原则进行,即在用户主动安装并完成一个作业季节实际作业结束后给予补贴,同一台农机设备三年内只可以享受一次农机作业远程电子监测终端补助。凡加装并应用远程电子监测终端设备的机具,其完成的作业面积质量检查以电子监测数据为准,不再进行人工检查验收。
五、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按照《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文件执行。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拨款手续齐全后,财政将补贴款拨付到区农业局,再由区农业局将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
六、工作要求。承担农机部门分别于8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含电子版)向区农业局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
七、监管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项目场镇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责成农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强化思想认识和密切沟通协作,建立起分工明确、互为配合补充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补贴对象的自主选择权。要加强对基层农机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今年是农机远程电子监测技术在我区领域推广的第一年,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规定不走样、不歪曲落实。同时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补助对象信息及相关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官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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