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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农机购置补贴 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日期: 2017-09-26  来源:
江源区农机购置补贴
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街)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和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
   (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三)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申报;
   (四)指导乡级农机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五)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
   (七)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市、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八)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九)负责补贴机具信息档案管理;
   (十)负责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十一)按照规定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十二)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责任奖惩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主管部门,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通报;影响严重的,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江源区农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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