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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2019年农机购置 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

日期: 2019-03-19  来源:  作者:江源区农业农村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白山市江源区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购置个人或单位应在补贴申请前主动全面核对、核查机具及相关材料并确认。再由区农机部门、区财政部门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全程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购置者应对补贴机具购置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查看发票金额、核算补贴比例是否符合购机补贴政策要求;核查机具实体信息,是否与机具购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信息一致。

六条  购机者到户籍所辖乡(镇)农机管理部门自主申请后,自愿向区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村、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申请书

(二)购机者户口本原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还需提供行驶证、发动机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发动机铭牌照片。

    (四)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信息

    (五)购机者购置的补贴产品;

    (六)购机者银行账户或卡(折)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七)补贴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受理核验申请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等资料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购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十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购机补贴政策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写明核验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十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写明核验意见,共同签名并注明核验日期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并签名予以确认。

第十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购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核验人员写明核验意见,共同改签名并注明核验时间)

)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补贴资金申请表(附有购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购机者共同承担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事项的核对、核查事项,承诺保证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并对此负责,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  行政村、乡(镇)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报名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审核。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本规程第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  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材料;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  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兑付。

第十  产品核验岗位辅助系统管理岗位。产品核验岗位承担本规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辅助系统管理岗位承担本规程第十七条所列事项。

二十  农业(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二十一  本规程由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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