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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管理制度

日期: 2015-05-17  来源:九台区农机局  作者:陶敬怡

九台市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加强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制度所称经销商是指经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参与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的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三、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

四、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六、经销商应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核查属实,视其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的;

(三)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1.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四)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超出经销商与购机者签订的协议约定时间7日内不提供机具影响农业生产的。

(五)售后服务不及时的,超出协商约定时间24小时的。

(六)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七)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八)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四)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五)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由于质量问题出现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隐瞒不报的。

(七)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不纠正的。

十一、经销商违反十条规定,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资格被取消的经销商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活动。

十二、 生产企业对所确定的经销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经销商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必要的培训,对经销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市场定价、用户培训及遵规守纪等方面负有连带责任。若生产企业和推荐的经销商串通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取消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

 

 

 

 

 

 

 

 

 

                               九台市农业机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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