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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

日期: 2019-01-11  来源:

                乾安县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五条  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和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

(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三)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申报;

(四)指导乡级农机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五)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

(七)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八)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九)负责补贴机具信息档案管理;

(十)负责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十一)按照规定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十二)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责任奖惩

第七条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本辖区的县农机主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县农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农机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县农机主管部门,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通报;影响严重的,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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